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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规定

适用范围: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车辆(以北京现代DMS系统登记的销售日期为准)

  1. 整车保修:
    (1)乘用车: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24 个月/6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营运车:用于出租公司运营的车辆保修期自购车之日起12 个月/10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 动力总成保修:各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总成(不含附件),营运车除外。
    保修期为5 年/10 万公里,以先到达为准
  3. 消耗品保修:保修期为3 个月/5000 公里,以先到达为准,消耗品包括以下类别配件:
  4. 序号 零件名称 序号 零件名称
    1 制动盘/ 制动片 7 各类滤芯
    2 离合器片/ 压盘/ 分离轴承 8 轮胎
    3 雨刮器片 9 灯泡
    4 喷油嘴 10 保险片/ 丝
    5 火花塞/ 火花塞电缆 11 漆面
    6 皮带 12 玻璃(车门、车窗、天窗)
  5. 自费配件保修:用户自费在特约销售服务店或特约服务站购买的纯正配件,因其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造 成不能正常使用的,保修期为自更换之日起12 个月/2 万公里, 以先到为准(正常损耗零件除外,消 耗品只享受3 个月/5000 公里保修)。
  6. 为有利于环保及可持续发展,车辆保修以修理为主,必要时采取更换零部件的修理方式,修理所使用 的零部件可采用修理过的或再制造的零部件。
  7. 本保修规定只与车辆有关,不因车辆易主而终止。
  8. 凡用户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整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经营目的的,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力。
  9. 凡是保修期内未在北京现代授权的特约销售服务店、特约服务站定期保养的车辆,取消其保修资格。

保修规定不适用的范围


  1. 由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认定属于因未按《使用手册》或《质量保证书》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强制 保养所造成的缺陷。
  2. 没有按首次免费强制保养规定到北京现代汽车授权特约销售服务店或特约服务站进行维护保养,视为用户 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3. 因使用不当燃油造成的故障。
  4. 未经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同意而到非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的维修部门进行了维修保养的车辆。
  5. 无法确认车辆的生产日期、购车日期、行驶里程、发动机号码等的车辆。
  6. 由于使用不当、欠保养或人为损坏及意外事故(如车祸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零部件的损坏。
  7. 使用非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配件,使用非《使用手册》指定的润滑油而造成的任何故障。
  8. 任何未经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准许而自行改装的车辆。
  9. 由非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方面装配的任何装置或附件。
  10. 电镀件、漆膜、橡胶覆盖件与软性内饰件由于正常暴露和使用而发生的外观变化或锈蚀。
  11. 车辆发生故障未及时到北京现代授权特约销售服务店或特约服务站接受检修,或不听建议继续强行使用而 引起的扩大的损失部分。
  12.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坏。
  13. 由于特殊使用情况(如赛车、军事行动等)而造成的损坏。
  14. 公认不是由于材料和制造缺陷造成的非常轻微的感觉,或者仅在非常特殊的操作中才会出现的感觉。
    1).不认为会影响汽车质量或功能的很小的噪音或震动。
    2).密封垫或油封附近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极轻微渗漏。
    3).不超过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规定限值的板件缝隙。
    4).不采用特殊的放大手段便不可见的漆膜、镀层和饰面的外观缺陷。
    5). 由砂石或其它形式的碰撞造成的外部损伤和锈蚀,由昆虫、树液、焦油、酸雨、表面划伤、凹陷、冰 雹或雷击、工业排放物与污染物、不当的使用(正常的使用方法见使用手册)造成的漆膜损伤。
  15. 汽车在维修期间因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个人财产或收入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汽油费、电话费、食宿 费、 差旅费、拖车费、交通费、过路过桥费及各种商业损失等,不属保修之列。
  16. 故意变更里程表。
注意:
车主应按本保证书所附的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推荐的汽车维护时间表,主动到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的 特约销售服务店或特约服务站接受合格的汽车技师进行定期保养服务,建议每间隔8000 ~ 10000 公里进行正常的 轮胎换位及四轮定位检查(用户自费)。这对您车辆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是十分重要的。
进行定期保养后,应由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指定特约销售服务店或特约服务站填写定期检查记录。